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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s from APAC regions
- 01DDS是指经营者在将受管制产品投放欧盟市场或从欧盟出口前,通过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信息系统(EUDR)提交的声明。在该声明中,经营者确认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且未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或仅发现微乎其微的风险。
- 02《欧盟零毁林法案》(EUDR)对在欧盟市场投放、提供或从欧盟市场出口相关产品的经营者、下游经营者和贸易商规定了义务。欧盟成员国和主管当局也负有执法职责。
- 03不。认证和核查计划虽可为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提供支持,但运营商仍需对遵守《欧盟零毁林法案》(EUDR)承担责任。FSC认证应被视为对合规性的辅助支持,而非对法律合规性的自动保证。
- 04欧盟委员会根据相关商品可能涉及毁林活动的风险程度,将各国或部分地区划分为低风险、标准风险或高风险类别。该国别分类将影响尽职调查要求以及欧盟主管当局的核查力度。
- 05《欧盟零毁林法案》(EUDR)涵盖牛、可可、咖啡、油棕、橡胶、大豆和木材,以及该法规附件1中列出的某些衍生产品。FSC亚太区的问题通常与木材、纸张、包装、家具、纸浆、橡胶及含橡胶产品有关。
- 06SVLK/V-Legal 文件可作为印尼木材合法性的证明,但不能替代所有 EUDR 要求。经营者仍需满足 EUDR 的各项条件,包括无毁林状态、可追溯性/地理定位,以及在适用情况下满足 DDS 或简化申报的要求。
- 07《欧盟零毁林法案》(EUDR)是一项针对特定大宗商品及与森林砍伐风险相关产品的欧盟法律。受该条例约束的产品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入或离开欧盟市场:不涉及森林砍伐、在生产国合法生产,并附有尽职调查声明或在适用情况下附有简化声明。请参阅此处的概述以及此处(2025年12月26日)的条例。
- 08请准备产品描述、HS/CN编码、数量、生产国、供应商和客户信息、生产日期或时间范围、地理位置或位置数据、合法性证明、可追溯性记录,以及支持“无毁林”状态的证明材料。如有相关,FSC证书详情、FSC监管模块声明及交易记录可作为证据包的补充材料。
- 09FSC 可通过认证、FSC 监管模块、FSC 风险评估框架、FSC Trace 以及 FSC 风险中心,为亚太地区供应商提供支持。这些工具有助于整理证据、进行风险评估、实现可追溯性以及促进供应链沟通,尤其对林产品而言。
- 10地理位置指生产相关商品的土地地块的地理坐标。对于大多数商品,面积超过4公顷的地块需使用小数点后六位数的棱形;面积小于4公顷的地块可使用点或棱形。养牛场可用单个点来描述。
- 11通常情况下,向欧盟客户供货的亚太地区供应商,除非其直接将产品投放到欧盟市场或从欧盟出口,否则通常不被视为合法经营者。不过,该供应商仍可能需要提供欧盟经营者为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所要求的相关数据和记录。
- 12大多数法律义务适用于在欧盟市场投放、供应或出口受管制产品的经营者、下游经营者和贸易商。不过,欧盟买家通常会要求亚太地区的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例如HS/CN编码确认、供应商信息、原产地、生产日期、合法性文件、地理位置或可追溯性数据,以及相关情况下的FSC认证文件。
- 13DDS没有单独的Word或Excel模板。DDS的必填内容详见附件二,提交需通过注册EUDR信息系统。企业还应在系统外保存其尽职调查记录。
- 14应直接查阅官方名单。根据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 (EU) 2025/1093,亚太地区(APAC)低风险国家的示例包括澳大利亚、中国、印度、日本、新西兰、菲律宾、韩国、新加坡、泰国和越南。所列高风险国家包括缅甸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未被列为低风险或高风险的国家仍属于标准风险。
- 15请对照附件1核对产品的HS/CN编码。只有当产品列于附件1中,且含有或由左栏中相应的相关商品制成时,才属于适用范围。对于边界案例,应咨询海关或商品分类专家。
- 16如果政府实施的采伐区块制度能够可靠地确定生产区域,则可作为有用的佐证。经营者仍需确保数据与投放/出口的产品相符,能够以所需格式使用,并能支持经营者的尽职调查结论。
- 17是的。如果一家非欧盟公司将相关产品投放到欧盟市场(例如通过进口并将其投入自由流通),则可被视为经营者。在此情况下,该非欧盟经营者必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提交数据文件(DDS)。如果非欧盟经营者将产品投放到欧盟市场,根据第7条规定,首位在欧盟境内提供该产品的经营者也将被视为经营者。
- 18不。欧盟零毁林法案(EUDR)只是被推迟并简化了,并未被取消。其核心要求依然有效:受规管的产品必须符合“无毁林”原则,且必须合法、可追溯,并在必要时提交毁林数据声明(DDS)或简化声明。
- 19FSC监管模块是FSC认证的一项自愿性补充模块,旨在协助证明符合《欧盟木材法规》(EUDR)要求的尽职调查,包括信息收集、风险评估、风险缓解、来源/地理定位以及无毁林材料的管控。
- 20如果产品列入附件一且由木材制成,农用木材仍可能被涵盖在内。关键不仅在于树种本身,还在于该产品是否在适用范围内、来源地是否合法,以及经营者是否具备可追溯性和无毁林证明。VRIKSH或其他核查计划可辅助风险评估,但不能自动替代尽职调查。
- 21经营者应提交数据报告表(DDS)。在欧盟设立的授权代表可代表经营者提交,但经营者仍需承担责任。根据简化后的下游义务,下游经营者和交易商通常无需提交数据报告表,除非他们在特定交易中也担任经营者角色。
- 22完全从低风险地区采购的经营者可采用简化尽职调查程序(附件三)。他们仍需收集第9条规定的信息,包括地理位置或相应的邮政地址,并评估供应链的复杂性、规避风险和混杂风险。若出现风险信息或有根据的担忧,则须履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缓解义务。
- 23是的。低风险虽简化了风险评估和缓解义务,但并未免除可追溯性要求。经营者仍需提供地理位置信息;若为符合条件的MSPO,则需提供相应的邮政地址。
- 24并非总是如此。具体位数取决于附件一中对该产品的列明方式。如果附件一列明的是四位数代码,则应核对该位数;如果列明的是六位数代码或“ex”代码,则应以更具体的描述为准。对于信息系统申报,所填写的HS编码位数至少应与附件一中列明的位数一致。
- 25“Ex”仅指附件一中所述的产品适用,而非该HS/CN编码下的所有产品。例如,如果某个编码涵盖多种材料,则仅附件一中所述的相关商品类产品适用。
- 26对于标准风险和高风险的采购,运营商通常需要进行完整的尽职调查流程:包括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风险缓解,直至风险完全消除或降至可忽略不计的程度。高风险国家将面临欧盟主管当局的更严格审查。
- 27是的,但前提是该企业必须持有欧盟成员国或英国(针对北爱尔兰地区)签发的有效EORI编号(XI)。该企业是以经营者身份而非授权代表身份登录系统。
- 28首先确认该产品是否属于适用范围,以及它究竟是真正的二手/废弃物品、再利用物品、使用新木材修复的物品,还是新生产的物品。请保留拍卖文件、曾使用过的证明、合法性文件、来源证明以及任何新材料记录。修复过程中使用的新相关木材可能需要符合欧盟木材法规(EUDR)的要求。
- 29对于非微型或小型企业的经营者、下游经营者和贸易商,目前的适用日期为2026年12月30日。大多数微型和小型经营者自2027年6月30日起适用该规定,但须遵守修订后法规中的具体过渡性规定。
- 30是的。运营商可以使用生产商或供应商提供的地理位置数据,但运营商仍需负责核实该数据的准确性,并确保其与生产地块相符。
- 31是的。如果符合法律要求,包括涵盖所有数量、已履行尽职调查、保持可追溯性,且DDS的覆盖期限自提交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则一份DDS可涵盖多个批次或批次。
- 32“符合法规要求”的声明可表明某组织已针对认证产品采用了FSC法规模块。“符合法规要求+”通常用于整个相关供应链均通过FSC法规模块认证的情况,根据FSC规则,这允许做出更广泛的“无毁林”宣传声明。
- 33并非如此。一份DDS可以涵盖多批货物,且有效期不应超过一年,但其覆盖范围必须与投放市场或出口的相关产品及数量相符。一旦覆盖的数量用尽,则需申请新的DDS。
- 34下游经营者将使用已纳入DDS或简化申报范围的相关产品所制成的相关产品投放市场或出口。贸易商在非经营者或下游经营者的情况下,将相关产品投放至欧盟市场。其义务现主要集中于收集并保存直接业务伙伴的信息,以及当其直接供应商为上游经营者时,收集并保存DDS/SD参考编号。
- 35FSC Trace 是 FSC 的数字追溯平台,旨在记录 FSC 认证产品的交易和原材料信息,包括供应商验证、地理来源、采伐时间,以及(如有)树种和产品类别信息。
- 36不。第3条规定的三个条件是累积性的。即使是低风险产品,也必须符合“无毁林”原则,在生产国合法,并在必要时通过毁林数据系统(DDS)或简化声明进行申报。
- 372025年12月的修订案将主要申请截止日期推迟至2026年12月30日,引入了旨在减少重复下游义务和数据提交的变更,并提出了“下游经营者”和“微型/小型初级经营者”等新概念。此外,该修订案还将某些印刷品从适用范围中剔除。
- 38一个有用的回复是:“我们正在为涵盖的产品准备《欧盟零毁林法案》(EUDR)支持信息,包括HS/CN编码确认、生产国、供应链信息、合法性证明、生产日期/时间范围,以及在必要时提供的地理位置或可追溯性记录。请确认产品范围、您作为经营者/下游经营者/贸易商的角色,以及您所需的DDS或证据格式。”
- 39缺乏正式的土地产权证明并不必然导致无法实现欧盟可持续性法规(EUDR)的可追溯性。关键在于确定实际用于生产该商品的地块,并证明其生产和土地使用符合生产国的相关法律。
- 40当包装作为独立产品投放欧盟市场或出口时,即受本法规约束。仅用于支撑、保护或承载另一产品的包装,即使其归入包装的HS编码,本身也不属于附件I所指的相关产品。
- 41FSC Trace 通常并非欧盟零毁林法案(EUDR)合规的强制性要求。除非特定 FSC 规则、市场计划或贸易伙伴有此要求,否则它仅是一项自愿性的 FSC 工具。无论是否使用 FSC Trace,欧盟零毁林法案(EUDR)的合规责任仍由经营者承担。
- 42对于进出口,必须在提交海关申报单之前提交DDS并获取参考编号。对于在欧盟境内投放市场,必须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提交DDS。
- 43《欧盟零毁林法案》(EUDR)规定的义务取决于相关主体的角色,以及其是否将涵盖产品投放至欧盟市场或从欧盟市场出口。欧盟以外的小规模经营者若未直接将产品投放至欧盟市场,可能不承担直接的法律义务,但经营者仍可能要求其提供相关数据。符合定义的欧盟或低风险国家的微型/小型初级经营者,适用特定的简化申报规则。
- 44是的。欧盟委员会可以更新基准列表。信息中心应避免将没有更新日期的国家列表硬编码,而应链接至欧盟的官方列表。
- 45“第一下游经营者或贸易商”是指其直接供应商为上游经营者的首个下游供应链成员。经营者必须主动将DDS参考编号或简化申报标识符传达给该第一下游经营者。
- 46运营商不得以国家层面禁止共享地理位置数据为由,将其作为豁免《欧盟零毁林法案》(EUDR)要求的依据。如果运营商无法收集并提交所需的地理位置数据,则不得在欧盟市场投放或从欧盟市场出口受该法案约束的产品。
- 47这取决于包装在市场上的定位。如果包装仅用于支撑、保护或承载服装、鞋类或化妆品,通常不被视为独立的EUDR产品。如果包装作为独立包装进行销售或出口,且其材质属于附件I所列的相关材料,则可能适用EUDR。
- 48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套简化审查文件包,其中包括第5版常见问题解答、更新后的指导文件包、简化审查报告,以及与产品范围和信息系统相关的提案/更新。对于亚太地区而言,主要信息是:尽管欧盟方面的下游流程可能更加清晰和简化,但欧盟采购方仍需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
- 49通常情况下,答案是否定的。如果下游经营者和交易商未收到DDS/SD编号,且他们确信供应商并非上游经营者,则可以合理推定其供应商并非上游经营者;除非他们已知晓该供应商属于上游经营者,且该供应商未提供所需的编号。
- 50如果经营者、下游经营者或贸易商无法从供应商处获得《欧盟电子废弃物指令》(EUDR)所要求的资料,则该产品不得在欧盟市场投放、提供或出口。
- 51不。欧盟零毁林法案(EUDR)并未要求在产品标签上标注DDS参考编号或申报标识符。对于进出口产品,必须通过海关申报向海关当局提供该信息。欧盟医疗器械法规(EUDR)未要求在交货单或发票中包含该信息,但企业可在必要时通过商业文件分享这些编号。
- 52FSC Trace 专为 FSC 证书持有人和许可持有人设计。亚太地区团队应查阅最新的 FSC Trace 入职指南和访问规则,因为随着平台的发展,可用性和用户角色可能会发生变化。
- 53亚太地区的供应商应首先确认其产品是否在监管范围内,明确自身及买方的角色,梳理供应链,收集原产地和合法性证明,在必要时准备地理位置或位置数据,并尽早与买方商讨数据要求。若拖延至2026年12月,可能会导致货物发货或买方入驻流程出现延误。
- 54EUDR 并不强制要求加价。任何商业溢价均取决于市场需求、买方政策、数据收集成本、认证、核查、可追溯性以及买方与供应商之间的谈判。
- 55完全由已完成生命周期且原本将被作为废弃物丢弃的材料制成的产品,不受《欧盟零毁林法案》(EUDR)义务的约束。如果产品含有非回收的原生材料,则可能需要对该非回收材料进行溯源,并将其纳入尽职调查范围。
- 56不。欧盟监测站地图虽有参考价值,但并非强制性或排他性的。经营者和主管当局可使用其他地图或更细粒度的国家数据。仅因某区域在欧盟监测站地图上显示为森林,并不意味着该产品自动不符合规定;尽职调查应考虑可靠证据及具体的生产背景。
- 57不,如果允许将“无毁林”材料与来源不明或不符合“无毁林”标准的材料混合使用,那就不能算作“无毁林”。《欧盟零毁林法案》(EUDR)要求在整个供应链中,必须追溯到具体地块,并确保与来源不明或不符合规定的来源进行分离。
- 58所有下游经营者和交易商若获得新信息(包括经证实的担忧),表明存在不合规风险,必须通知相关主管当局及其下游客户。非中小企业性质的下游经营者和交易商还必须事后核实,确认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且未发现风险或仅发现微乎其微的风险。
- 59请勿仅凭“橡胶”一词来判断。应查阅HS/CN编码及附件I。即使产品含有天然橡胶,若未列入附件I,则不在适用范围内。若所列橡胶产品同时含有天然橡胶和合成橡胶,则应针对天然橡胶成分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 60FSC Trace 虽可支持可追溯性和文件记录,但海关和主管当局主要依据《欧盟零毁林法案》(EUDR)的法律要求、DDS/SD 参考编号、海关申报单以及官方检查结果。因此,不应将其描述为能保证通关。
- 61FSC证书由独立的、经FSC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而非由FSC直接颁发。企业如需变更认证范围、采用监管模块或咨询与审核相关的问题,应联系其认证机构。
- 62不。该信息系统并非供应链文件共享平台。用户可向主管当局提交补充信息,但其他非SME的供应链成员无法查看这些信息。
- 63不。本常见问题解答仅为亚太地区利益相关方和FSC团队提供一般性指导。各公司应查阅《欧盟零毁林法案》(EUDR)的官方法律文本、欧盟委员会的指导文件和常见问题解答,以及海关分类资源,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或海关方面的专业建议。
- 64欧盟零毁林法案(EUDR)中没有任何规定要求更改产品标签或添加DDS编号。任何FSC商标、监管或监管+声明都必须遵循FSC商标和监管模块的规定。请将产品标签指南与EUDR DDS/海关指南分开处理。
- 65对于除牛以外的商品,这通常指收获日期或生产时间段。对于木材,该时间段可指采伐作业的持续时间。若无法获得确切数据,可在适当情况下使用作物年度或采伐季节。
- 66MSPO是运营商的一个子类别,其报告义务经过简化。该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或微型/小型企业,在低风险国家设立,并直接投放或出口其自行生产的产品。欧盟以外的初级生产商若未直接将产品投放至欧盟市场,则不受《欧盟零毁林法案》(EUDR)的法律约束。
- 67请查阅欧盟委员会的欧盟零毁林法案(EUDR)官方页面、欧盟常见问题解答第5版及后续版本、EUR-Lex上的欧盟零毁林法案法律文本、各国基准法规/清单、欧盟零毁林法案信息系统页面,以及FSC的EUDR专页/法规模块/FSC Trace资源。亚太信息中心应显示“更新于”日期,并提供链接指向上述来源。
- 68该信息系统使用 GeoJSON 格式进行地理位置文件的上传。DDS/SD 格式的上传同样存在实际的大小限制,包括最大声明大小为 25 MB。
- 69如果许多人造板和家具产品的HS/CN编码及商品描述列于附件一中,且其含有木材或由木材制成,则这些产品均在覆盖范围内。对于此类产品,经营者需要能够追溯至木材商品的生产地块。
- 70欧盟成员国主管当局可核查DDS的有效性、尽职调查体系、相关文件、地理位置数据以及产品的整体合规性。他们可将地理位置数据与卫星图像或森林地图进行比对,并在征得第三国同意后,在第三国开展实地核查。
- 71授权代表是指由经营者以书面形式授权、代表其提交数字数据声明(DDS)或简化申报的、在欧盟境内设立的自然人或法人。经营者仍需对合规性负责。
- 72该产品必须符合生产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具体国家和产品不同,证明材料可包括官方文件、许可证、合同、法院判决、影响评估报告、审计结果、土地使用文件、采伐许可、运输文件及其他可靠记录。
- 73根据《欧盟零毁林法案》(EUDR),纯竹制品不属于木材范畴,因为竹子被视为非木材林产品。如果某产品同时含有木材和竹子成分,其中木材成分仍可能受《欧盟零毁林法案》约束。
- 74欧盟委员会在一份授权法案草案中提议,在特定条件下,仅用于检查、分析或测试的某些低价值样品和产品不属于该法案的适用范围。在最终版本发布前,请将此视为提案内容,并以最终授权法案为准。
- 75经营者必须将尽职调查信息、证据和风险缓解记录保存至少五年。下游经营者和交易商也必须将第5条所要求的资料保存至少五年。
- 76如果缺少必要信息,操作人员不得放置或出口该产品。如果产品不符合要求,可能需要将其分离、扣留、召回或移除;如果无法分离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则整个批次可能被视为不符合要求。
- 77是的,《欧盟零毁林法案》(EUDR)允许通过授权法案对附件一进行修订。2026年5月的法规包中包含了关于产品范围调整的提案,因此信息中心应提供附件一的链接,并将产品范围相关内容的更新日期标注为“截至”特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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